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众所周知,《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而其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一条,就是民法典放开了“抵押房产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即使房子已经设定了抵押,抵押人也就是产权人仍然可以将房子出售,抵押权不影响房产的交易流转,房产转让不必然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那在现实生活中,原业主如需转让抵押房产,应如何操作呢?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立法目的在于,要保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抵押房产的转让而受损,事实上,在财产上设置抵押权,只要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一并转移,就可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故此,转让抵押房产一般要遵循以下步骤:
一、首先要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是否明确约定抵押房产不得转让,如已约定禁止转让抵押房产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变更房产所有权;如无约定,则可自由转让;
二、在转让抵押房产前,抵押人应依法先通知抵押权人,如抵押权人主张并能够证明抵押房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的,则抵押人应将转让所得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抵押权人不能证明,则抵押人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房产可以正常转让,但不影响抵押权人对该房产享有的抵押权;
三、在抵押人需要提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转让的价款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则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如转让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则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债务人进行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