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老人赠与子女房产的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1/3/8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担心自己老了得不到照顾,故此,部分名下有房产的老人家,通过会以子女赡养自己为条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赠与子女。倘若不幸,其子女拒绝赡养老人,老人应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武器一【撤销权】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一项法定义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第一款规定的任意撤销权。而《合同法》在第一百九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是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而在现在施行中的《民法典》的第六百六十三条,同样是对该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综上,当老人在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后,如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依法取回本属于自己的房产。当自己子女不可靠时,老人还可以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送给愿意扶养自己的人。

武器二【居住权】

房产赠与中,老人最担心的问题就是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老人不孝,让老人住无所居,无所依靠。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人家可以通过与子女签订设立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在老人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之后,仍能够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于此房屋的居住权。在老人家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亦应对于该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为老人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居住权设立之后,即使遇到了不孝子女,老人亦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不孝子女对于老人家正常占有使用房屋的居住权的妨害,也可以防止不孝子女将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向老人家主张腾房的权利。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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