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在各种因素的刺激下,房屋的价格往往比其原有的售价要高出很多。例如,之前深圳的二手房市场在利息优惠政策的刺激下,二手房房东在短时间内不断抬高房价,不仅一天一个价,还可能一个小时一个价,行内将二手房房东的这种行为,称之为“跳价”。“跳价”属于房东单方变更买卖双方对于房款价格的约定,是一种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我们常见的“跳价”现象,通常发生在买卖双方已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东突然要求加价,否则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种情况属于发生在房屋买卖合同履约阶段的“跳价”。除此之外,“跳价”还有可能发生在房屋买卖预约合同阶段,常见预约合同阶段包括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定金合同等,有时甚至仅凭一张定金收据,就可视为房屋买卖双方进入房屋买卖预约合同阶段。
为防止房东“跳价”,购房一方可以通过预付定金的方式,并尽可能提高定金数额,增加房东的违约成本。在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况下,买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双倍返还定金仍不能弥补损失,还可以向房东主张损害赔偿,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以不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限。
其次,购房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还应当有针对性的设置预防“跳价”条款,如提高违约金比例、明确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同时,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告登记,也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最后,如果购房者认为合同约定价格划算,继续履行合同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房东恶意“跳价”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房东继续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诉讼前,为有效阻止房东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购房者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