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可指定过户至第三人”合同条款
发布时间:2021/2/2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在房屋交易市场中,经常会碰到一种情形:部分房屋中介相中一套房源后,会以购房者的身份与业主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可将房屋指定过户给第三人”。在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中介人员就会将该房产放入市场进行销售,并与下家另行再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同。那么,“可指定过户至第三人”这一合同条款,究竟会对真正的卖房者或买房者产生什么影响呢?
        【卖方风险】
        若约定房屋可由“中间买方”指定过户给第三人,实际卖房者除可能会面临“中间买方”无法按期支付房款之外,还可能面临指定的第三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不按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对如何交付房屋存在分歧等各种交易风险。
        【买方风险】
        首先,有些“中间卖方”在收取买房者的房款后并未将房款转支付给卖房者,卖房者在未取得房款的情况下就可能不会将房屋过户至买房者名下。
        其次,卖房者因其他各种原因不配合买房者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不同意将房屋过户至买房者名下,导致买房者支付了购房款而拿不到房屋。
        由于买房者与卖房者并非直接签订合同,双方非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买房者只能向“中间卖方”主张合同权利,而无法向卖房者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其履行过户手续,更无法要求卖房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业主在签订二手房转让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仔细审阅,对于是否同意可由买受人指定过户至第三人的合同条款,应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
        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要求中介机构或卖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核实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房屋的所有人及房屋的实际情况。若遇到仅持有前手房屋买卖合同而不实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卖方,应慎重考虑是否愿意承担潜在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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