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在各行各业中,例如二手房、二手车等,交易市场相对复杂,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双方交易的重要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买卖双方通常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磋商交易。中介机构通过其自身专业知识、强大的信息收集能力等优势,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的服务,从而收取相应的费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也规定,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委托人应根据中介合同支付相应的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交易双方按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本无可非议,但如果交易的一方,其身份同时又是中介人,那该交易方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呢?
某案件中,王某是一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其在工作期间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得知某优质房源信息,并最终与业主达成交易,中介公司后期得知后,要求王某支付中介费,因王某称其自身是中介人而拒付中介费,故中介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王某作为购房者购买房屋是利用了房产中介公司的资源与中介服务,并且房屋买卖双方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协议,故法院认定,房产中介公司为王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王某作为委托人理应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即便王某作为中介人员也不例外。
无独有偶,当中介机构业务员成为买卖一方时,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中介费,这取决于是否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当中介机构业务员通过日常工作获得相关交易机会,其身份转变为委托人,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机会,中介机构业务员理应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应报酬。
随着《民法典》的普及与应用,中介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中介公司应及时修改以往根据《合同法》而设立合同模版,重点如下:
一、一定要与客户或者业主签订委托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以此证明对方是你的委托人,否则,法院很难认定对方就是你的委托人;
二、将中介人的服务内容明确、具体地写到中介合同上,在中介合同中罗列清楚,如:房源推广、选房、带看、磋商、合同签订等;
三、约定“跳单”违约条款,以增强客户的守约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