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随着2021年元旦节到来的,还有《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其中备受关注的“居住权”,作为一种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用益物权正式写入《民法典》,那么究竟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又是怎么设立的?
居住权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的定位
一方面,就居住权在民法上的定位而言,它首先是一种用益物权。基于这种用益物权,权利人不仅能占有他人住宅,并以居住为目的使用他人住宅,还能排除他人对住宅的不法妨害。另一方面,居住权是以满足特定人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受此特质的约束,居住权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赡养、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而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也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盈利性活动。考虑到此,《民法典》在第三百六十八条还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设立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强调的是,居住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物权,故此,权利人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也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居住权首次入法,在实践中尚无先例可循,故此,在实际办理登记过程中,可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进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