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近期,多家长租公寓公司相继“爆雷”,其强行要求业主减租或降租,否则就强行单方解约。那么问题就在于,长租公寓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长租公寓公司主张,其与业主签订的是委托关系的合同,因为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业主普遍认为双方是租赁关系,公司无权任意解除合同,那么双方到底是什么关系呢?
业主与公司签订的一般是《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仅从名称来看,应当是委托关系,但是如果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一般《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业主委托公司对房屋进行管理并授权公司将房屋对外进行出租,公司提供装修改造保洁维修租客管理等服务,业主向公司支付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但公司同时又会向业主支付收益。但从这些约定来看,确实很容易让人将双方的关系理解为业主委托公司对房屋进行专业化管理,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并向公司支付费用。
但是,我们应注意到公司在《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一般会对业主的收益,做出直接或间接的保底约定,即无论房屋是否出租以及出租价格的高低,公司均会按期向业主支付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而公司所谓的保洁维修,租客管理等,其服务的对象并非业主,而是实际承租人。故此,长租公寓公司与业主双方实际上就是房屋租赁关系,而并非委托或服务关系,继而,长租公寓公司以双方是委托关系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明显就是缺乏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