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民法典之优先承租权由约定变法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原承租人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在现行法中,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但是民事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合同对该权利予以约定,因此优先承租权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权利。民法典出台后,优先承租权由约定性权利变为法定性权利。

【民法典中优先承租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新增了第二款的内容,即确立了优先承租权的法律地位。由此,优先承租权从约定性权利升级为法定性权利。即使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对优先承租权作出约定,承租人也享有该项权利。

【优先承租权对租赁合同中的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1.对于承租人的影响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无需就享有优先承租权与出租人另行约定。只要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即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的权利。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租赁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

2.对于出租人的影响

对出租人而言,优先承租权成为法定权利,不能约定排除优先承租权的适用,也不能以未约定优先承租权为由主张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人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出租人在原租赁期限届满后完全丧失了选择承租人的权利,也不意味着承租人能够当然续租,因为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还需要满足“租赁期限届满”、“同等条件”等前提条件。

分享到:

如果您对我们有疑问或者需求,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12号1幢401、402、403、405、411

电话:(0750)3879006 /(0750)3879009

邮箱:rock@rocklawyer.cn

网址:https://www.rocklawyer.cn

Copyright ©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91216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