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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风险调差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11/20

  在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为了控制风险,往往要求与承包方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周期一般都会比较长,所以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也可能会超出承包人的预期。
  到了承包人无法承受价格畸高的建筑成本时,该工程项目能否顺利竣工就成为了无法预估的事项。为了打破承包人被合同条款限制导致无法调差的僵局,各地在宏观政策的指引下,纷纷出台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其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18年08月28日就发布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当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   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换言之,即使发、承包双方原先在合同约定了工程材料价格不调差,但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双方亦应在指导下签订调差的补充协议。
  上述《指导意见》在第三条中明确提出,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而清单计价规范第9.8.2条也明确,如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的,当超过一定幅度时,超过部分可按照该规范的方法计算调整费用。
  综上可知,该意见的出台是有利于促进发承包双方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来对材料价格调差问题进行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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