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产经营中,由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的情况并不少见,但由于建筑工程建设前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故此,会出现由多个实际施工人共同合伙承接建设工程的情况。众所周知,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实际施工人之间因共同承揽工程而签订的合伙协议,其效力又如何呢?
目前并没有明确法律的条文对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的效力问题给出判定,但根据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立法原则可知,国家对于从事建筑工程承包领域的管理,实行的是强制许可制度,即承包人应为企业法人,必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故此,在此大环境要求下,实际施工人因本身并不具备相关资质,故其所实施的相关建设行为也应被认定为无效,亦即实际施工人之间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当然也应认定为无效。
但是,也有人认为,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施工资质,但合伙协议系双方就如何共同承接项目、如何合作及终止合作达成的契约,与双方最终采取何种方式承接工程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此观点主张下,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并不导致双方的合作无效,实际施工人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并不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故各方基于合伙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依法应受保护。
由于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指引,也没有相关指导案例可供参考,故此,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伙协议还是存在有效的可能,故实际施工人在约定合伙时,仍需要签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