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期提到,合同的解除形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那如果一方要解除合同,是否只要达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后,合同就自然解除呢?请先看以下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月饼,B公司购买月饼的目的是要在中秋节前将月饼发给员工作为节日福利。合同约定,月饼应在中秋节到来前十天内向B公司交货,如 A公司逾期交货的,B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因A公司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间交货,致B公司未能在中秋节前将月饼发给员工,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B公司与A公司交涉,认为,A公司逾期交货的行为已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的合同已解除。A公司的法务小王,则认为,A公司一直没收到B公司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合同未解除……
那如果B公司要单方解除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需要有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或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所以,如没有发生B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的事由,B公司是不能无故解除合同的,否则可能会构成违约。
二、B公司应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实务中,当需要解除合同时,一般都会建议公司或个人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等函件,并在函件中载明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的时间……
向对方发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还要注意:1. 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或者法定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否则解除权会因除斥期限已过而消灭;2. 发出通知的证据保留,即要能证明已经发出解除通知,有发出的时间,以及解除通知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