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产品,合同先经B公司签订后,再由A公司签名盖章。A公司的法务小王审查合同时,发现:该合同首部为,甲方:A公司全称,乙方:B公司全称;合同落款处,乙方:只有林小乙(B公司员工)的签名,没有B公司的公章。按A公司的正常流程,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在落款处签名并加盖A公司公章的,因A公司实际是想与B公司签合同,但最终签名的只是B公司的员工,对A公司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呢?小王整理了一下合同审核过程中,如合同合作主体为企业,但实际签约人为自然人且没有企业公章时,合同审查的注意要点:
一、如林小乙只是B公司的销售人员,合同的签名处只有林小乙的签名,没有B公司的公章的,这时,A公司要首先审核林小乙是否有B公司的授权。
实务中经常有已离职的业务员或销售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外表示其仍为原企业的代表与第三方的企业签约。结合上述的例子,如林小乙已离职,但B公司没有告知A公司,因A公司长期与B公司合作,并与B公司的代表林小乙进行沟通,那么此时,A公司有理由相信林小乙有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林小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当A公司主张表见代理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证明林小乙代理行为存在如合同书、授权书、证明、印章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的形式要件;同时,还应当证明自身尽到了审慎的义务,履行了对交易主体、商业风险进行常识性和基本的辨识和审查义务;主观上属于善意,没有过错或过失地相信林小乙具有代理权等,如A公司不能举证,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有可能不能要求B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此,此时,A公司应要求林小乙出示经B公司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林小乙的个人身份证明资料,A公司在审核合同时还要仔细审查《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及代理期限等。
二、如林小乙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合同落款处只有林小乙的签名,没有B公司的公章,A公司应要求林小乙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以及B公司的《营业执照》。
因为实务中,当存在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加盖公章的情形时,如公司章程对该签名的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进行了限定,或不允许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限制的,越权担保合同无效;如法定代表人超越代理权意定限制的,无权代表行为效力待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