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陆璐璐
第491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12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原来的纸质合同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交易的需要。很多人离不开网购,但网络购物常常面临“强制退货”“损坏不赔”等多种困境。为了规范新类型的交易方式,国家对电子合同作为进行了明确,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91条的规定,如网购之类的行为,只要下单成功即电子合同成立。例如,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但商家以店铺设置错误、亏损巨大为由不肯发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进而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已成立,商家不肯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定理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大多数都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买家“签收快递”时卖家才完成交付义务。要注意,在我们签收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我们签收快递包裹时,也完成了电子合同重要的履行程序——合同标的的交付。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但如果快递员未经买家同意擅自将商品放入快递柜,后买家取件时发现物品损毁引发纠纷,此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卖家并未完成交付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换货或退款。
《民法典》对电子合同有关规定的完善,全面的回应了人类在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阶段时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