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7月11日下午,有网友在微博上爆料称在深圳某自助餐厅内,“一女生被男生下药,性侵未遂”。随后,该事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2020年7月15日晚,深圳警方通报“女顾客遭男伴‘下药’”事件的最新进展。警情通报载明:“经查,嫌疑人赵某与朱某是通过社交活动认识的,后双方多通过网络工具交流,偶而见面。7月4日,赵某邀请朱某聚餐,期间,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的粉末,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此举被餐厅员工发现后及时将水杯换走,并告知朱某”。现深圳警方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赵某刑事拘留。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赵某是通过“下药”的方式即其他手段企图对朱某作出不法的行为,虽然中途被餐厅员工阻止了该行为。但从赵某的行为分析,赵某从一开始约饭时已经把需要投放的白色粉末带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规定,赵某上述行为可能属于为达到犯罪目的的预备形态。
然后,赵某趁朱某离开餐桌时,向其饮用的水杯内投放白色的粉末,该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因为餐厅员工及时发现将水杯换掉,所以未能得逞,但这是由于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赵某是犯罪未遂。
但最后对赵某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理结果如何,都需经过公检法机关的详细调查、审理才得知。
从上述的案件中,笔者要呼吁广大女性,单独与人聚会时要提高警惕,特别是交往不深或者正在了解的异性单独在一起的时候,更要小心提防,不要喝陌生人给的酒水饮料,保护好自己,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遇见异常行为的时候,要及时离开或者呼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