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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替另一半还债吗?
发布时间:2020/10/2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许妙平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在共同债务问题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纳了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新增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上述条文得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包括: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二、夫妻一方以双方的名义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三、债权人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结合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对上述条件进一步解读:
    其一,认定构成共同签字的,夫妻双方需以借款人名义签字;其二,认定构成事后追认该债务的,夫妻一方以双方的名义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其无权代理的举债行为;以上两项具体操作中,若另一方以担保人、证明人、见证人、在场人等的名义签字,表明自己并非借款人,可能不构成“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但是可能认定为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
    以上,为了避免夫妻一方出现“被负债”的情况,建议夫妻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双方站在平等地位上行使家事决定权。除此之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外的个人债务以丈夫或者妻子的个人财产清偿,需明确的是此协议必须让债权人知道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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