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家庭暴力——不仅限于武力一种形式,精神暴力、性暴力等都会给受害者留下不可磨灭的伤痛。在深受“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的家暴受害者,只有在遭受多次的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求助。家庭暴力的影响,也不仅限于当下。在一个暴力家庭中长大的孩子,成年后有绝大的可能也会这样对待自己的家人。家庭暴力绝不是一个家庭关起门来的私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情。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一举措的出台,再为家暴受害者“加码”,大大增强了反家暴的法律后盾。“加码”的亮点也体现众多的广东特色:
亮点一:细化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
《办法》第二条将家庭暴力的行为分为伤害行为、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精神侵害行为五类行为,当中明确“冻饿”、“禁闭”、“跟踪”、“骚扰”、“诽谤”、“散布隐私”为家庭暴力,且通过网络等手段实施相关的侵害行为,亦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
亮点二:从小开始灌输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日常教育课程中,从小开始提高学生、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
亮点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办法》中多个条款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做出规定。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作为组织领导,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推进、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亦要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对反家庭暴力的工作。
亮点四:家庭暴力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公安机关有权出具告诫书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作出警记录。
该条规范了公安机关接处警的工作范围(接处警即指“接案受案并进行前期有效处置与防范的警务人员”),将家庭暴力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并且在《办法》第二十五条在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向家庭暴力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将家庭暴力的情况记录在内,并将告诫情况告知相关部门以便后续跟进。
亮点五: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多方面保护
《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从临时庇护、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环节,为受害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立体式的救助帮助,覆盖临时食宿、法律需求、心理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
亮点六: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该条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办法》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是广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文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推进全省反家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家应当是每个人的归宿和港湾,当不幸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不要将痛哭声关在家门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