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专栏
要为劝阻室内公共场合吸烟者撑腰
发布时间:2021/4/15

广东省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一、案情介绍

2021年3月29日,成都的肖女士在火锅店劝阻男子吸烟,对方恶语相向,并将茶杯中的不明液体泼向肖女士及其朋友。被泼后,肖女士选择报警处理。双方在派出所进行首次调解时,该名男子拒不道歉,故并未调解成功,而3月31日,警方再次将双方传唤至派出所调解,该名男子口头向肖女士道歉并赔偿1000元洗衣费。

二、分析事件中涉及行为及性质

纵观本次事件整过程,我们首先可以看到,男子在火锅店吸烟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规定,当中的“室内公共场所”是包括饭馆,即本次事件中的火锅店。

其次,男子向肖女士及其朋友恶语相向、泼不明液体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因劝阻他人吸烟而遭遇暴力对待的事件在近几年时常发生,在本次事件中,该名男子对肖女士及其朋友进行了言语上的辱骂,还泼了不明液体,导致衣服损坏,侵犯了肖女士及其朋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尽管没有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但也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肖女士及其朋友进行道歉,并对损坏的衣物进行赔偿。

回看近几年亦有发生类似事件,如河南郑州电梯劝烟致死案,两事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同样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劝他人遵守公共场所规定,但电梯劝烟致死案影响更为重大,被规劝者出现死亡情况,故导致“电梯劝烟案”在一审中出现“和稀泥”式的处理。电梯劝烟致死案,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规劝者支付补偿1.5万元,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并鲜明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本次事件中的肖女士对男子在店铺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规定。

三、个人建议:

本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肖女士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公共场所合理表达诉求,网友及中国控制吸烟协会为肖女士主动劝阻吸烟的行为点赞。肖女士这劝阻者的出现,捍卫了我们拒绝二手烟的权利,也有助于唤醒公众的健康意识。

那如何有效避免“劝烟反被泼”该类事件的发生,更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利益呢?

第一,相关部门应尽快推动立法,规定场所内全面禁烟,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并且需要加大对室内抽烟行为的处罚力度,向公众提供举报的途径,让公众知晓如何举报,举报后续处理的情况。

目前对于明确提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发现吸烟行为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在2014年11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后,一直未有下文。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间接助长了该名男子随意抽烟的恶劣行径,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推动立法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明确在公共场所中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个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为劝阻室内公共场合吸烟者撑腰,对公共场合的不文明现象说“不”。劝阻吸烟不仅是从自己的健康权益出发,同时也在维护着公众利益。劝阻吸烟者的背后,既需要你我的鼓励和声援,更需要得到监管者和执法者的支持和维护。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敢于站出来,为创造健康无烟的生活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分享到:

如果您对我们有疑问或者需求,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12号1幢401、402、403、405、411

电话:(0750)3879006 /(0750)3879009

邮箱:rock@rocklawyer.cn

网址:https://www.rocklawyer.cn

Copyright ©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91216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