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1/11/10

说起定纷止争,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诉讼和仲裁。那么仲裁是无条件启动的吗?

其实不然,当事人想要适用仲裁法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必须与争议的对方当事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若没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只能得到不予受理的结果。因为对于仲裁委员会而言,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其就没有了行使仲裁权的依据,仲裁委员会当然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那么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呢?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现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法》规定,只有发生在双方均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排除了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或是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因该类纠纷仲裁委员会没有仲裁权,此时即使当事人确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亦不能申请仲裁。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这是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三是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即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达成的。

另外,若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的,双方当事人需就仲裁什么事项、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无法确定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可能会直接约定由某地的仲裁委员会作争议的解决机关,但如果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同样需要就由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买上双重保险”,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解决争议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亦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的规定可见,既约定可以诉讼又约定可以仲裁的争议解决方法只会让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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