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好意同乘”出事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6/10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案情简介(虚拟案例):某天,大雄驾驶机动车下班回家,适逢同事静香顺路要求坐“无偿顺风车”,大雄欣然答应。在路上,大雄驾驶经过一个无信号灯路口时,不慎与另一方向的胖虎相撞,从而造成两车辆损坏并致使乘车人静香严重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大雄、胖虎各占50%的事故责任。后来,由于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静香将大雄、胖虎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那么,大雄能否主张好意同乘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大雄搭载静香的行为是基于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大雄的赔偿责任,对于静香的相关合理损失由大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对“好意同乘”的规定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因为无偿搭乘人也因无偿搭乘的行为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让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施惠人承担全部责任,则不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有违公平原则。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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