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模拟案例:A和B是好朋友。A准备去大城市发展,离开前把别墅托付给B保管。B为了更好地帮忙“保管”,直接住进了大别墅,还多次装修,里里外外都装修了一遍,还建了一个小凉亭。
A在外工作了十年,终于回了一趟家,发现自己家的富丽堂皇,于是要求B把整套别墅还给他。B表示,原本的屋子可以还给A,但凉亭由B建造,应该属于B,而且别墅的装修费A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A认为非常不合理,把B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第一,虽然凉亭由负责B建造,但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判令凉亭归A所有。第二,B未经A的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法院可根据添附制度的价值要求,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出发,应该确认其权利归属A,从而判令A补偿B在其别墅上装修加建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