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不动产添附的归属
发布时间:2021/4/1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模拟案例:A和B是好朋友。A准备去大城市发展,离开前把别墅托付给B保管。B为了更好地帮忙“保管”,直接住进了大别墅,还多次装修,里里外外都装修了一遍,还建了一个小凉亭。

A在外工作了十年,终于回了一趟家,发现自己家的富丽堂皇,于是要求B把整套别墅还给他。B表示,原本的屋子可以还给A,但凉亭由B建造,应该属于B,而且别墅的装修费A应该支付相应的费用。A认为非常不合理,把B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第一,虽然凉亭由负责B建造,但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判令凉亭归A所有。第二,B未经A的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法院可根据添附制度的价值要求,从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出发,应该确认其权利归属A,从而判令A补偿B在其别墅上装修加建的费用。

分享到:

如果您对我们有疑问或者需求,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我们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宏达路12号1幢401、402、403、405、411

电话:(0750)3879006 /(0750)3879009

邮箱:rock@rocklawyer.cn

网址:https://www.rocklawyer.cn

Copyright ©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粤ICP备191216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