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944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因此,生活中有部分物业公司会采取上述方式,更有甚者,直接在物业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有权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但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情况下,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的权利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人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属于涉他合同条款,这种条款必须经过第三人即供水供电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并且,由于供水供电义务所对应的是交纳水费电费义务,即使供水供电公司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其收取水费电费并可以停水停电作为收取费用的手段,物业服务企业也不能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服务费用,因为供水供电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其从供水供电公司得到授权的范围是有限制的。
所以,催缴物业费方式应合法,如果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