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合并后会发生民事主体的变化以及财产与债务的转移,极有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事实上,公司的合并不仅涉及债权人的利益,还会涉及到合并公司及相关股东的利益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的保护确定的基本原则。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和异议权。
一、公司合并知情权
如前所述,公司合并需要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公司在合并过程中未履行通知、公告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合并异议权
债权人在公司运营中的异议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的规定,在公司合并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这里应理解为,债权人在行使异议权时,对已到期的债权可要求合并公司予以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只可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主张立即清偿。第173条规定的只是“清偿”,而非“提前清偿”。相应的,对于债权人要求收回的债权,应作狭义的理解即“到期债权”。当然,在合并各方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提前清偿。
周沛余
2021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