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公司章程常见问题及解决
发布时间:2021/9/1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在实务当中,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常常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

二、公司章程有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利益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调不足,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会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缺乏公司自己的特色且有效的自治机制。

为此,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

以有限公司为例,公司法第43条,48条规定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39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对于上述的情形,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具体规定,那么相应的组织和活动将可能因无章可循而陷入混乱。

(二)关于出资份额的转让

以有限公司为例,因其人合性的特点,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不能自由地向股东之外的其他人转让所持有的出资份额。

(三)关于股东会的决议事项

根据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重要程度不同,《公司法》列举了若干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但是像发行公司债券、董事或者经理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事项,是否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公司法》对此并无规定。像上述这样的问题,就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解决。

(四)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关系

在公司实务中,如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引发这两个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在一些决定公司“生死”的大事情上。如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类似的问题,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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