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专栏
新冠疫情下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22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春节旅游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让春节旅游成为泡影。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该《通知》的颁布,随之而来引发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于旅游合同的履行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因疫情原因无法出游,行程能直接取消或改期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和《旅游法》第67条第1项的规定,因疫情原因对旅游行程产生影响导致旅游者无法出游的,旅游者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如改期等。如果协商不成,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后,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全额退款,但旅行社认为他们也有损失,不同意全额退款,这样做合法吗?
    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旅行者和旅游经营者对此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而且都有损失。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经营者为保障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必然会产生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等多项费用支出,虽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但旅游经营者对已向当地对接人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仍需要负担,故对该部分费用旅游经营者无须向旅游者退还,但对于不可退还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应向旅游者进行说明并且负有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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