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除了企业能申请破产外,个人亦可以申请破产。那么该条例的施行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吧。
一、小红在深圳市A区做生意时,由于经营失败,已没有足够的资金继续经营,亦无法清偿自身所拖欠的债务,请问小红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破产?
小红作为债务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破产:
1.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2. 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3.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小贴士:需要注意,如有以下情形,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没有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
(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二、如小红申请破产后,是否立即免除小红清偿债务的责任?
不是的,在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的考察期内,破产管理人将继续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并继续对小红新增的财产进行接管。而在该三年内,小红应继续履行作为债务人的义务并遵守行为限制,如定期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小贴士:考察期并非固定三年,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如债务人未遵守义务或者行为限制的)决定是否延长考察期,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二年。而且,考察期满债务人被裁定免责后,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能被免除,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都不能免除。】
三、在法院受理小红的破产申请后,小红还能继续购买高铁的一等座外出旅游、购买车辆、供其女儿就读贵族学校等行为吗?
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都不得有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而问题中小红的行为均属于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小贴士:除了对债务人限制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外,还存在从业限制,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