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固定总价合同未竣工,应如何确定结算价款?
发布时间:2022/8/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的规定,由于施工方与发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施工方一般都会对工程进行整体评估,在全面了解工程可能存在的风险的情况下,按其预算与发包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该固定总价一般可以认定为已经包含了施工方将来可能存在的风险损失和利益。故此,在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且工程完工的情况下,如允许一方再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必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约定固定总价合同发生未完工的情形,又能否继续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结算工程价款呢?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在固定工程量的基础上对工程价款达成的共识,该约定是双方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有充分认识,在原约定工程量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双方按照原共识结算工程价款并无异议。但如果工程尚未全部完成,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必然会存在争议,故此,不通过工程鉴定就无法确定工程量,也就无法确定相应的工程价款。在此情况下,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价款,将更加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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