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大量的现金储备无论是对发包方,还是对施工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压力,故此,发包方拨付工程款的进度,往往是与施工进度存在密切关系的。
在常见的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拨付工程款进度,往往为形象进度,应付款时间、应付金额并不明确具体,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很难界定双方是否严格按照该约定执行。但是,如果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的时间节点,而施工方又能够举证证明延误工期,与发包方未按约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具有因果关系,在此情况下,如发包方向施工方追究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可考虑以发包方逾期付款影响施工进度为由进行抗辩,综合发包方与施工方双方的过错责任,法院有可能考虑免除或部分减免施工方延误工期的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要证明发包方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需要施工方在合同履行的一开始就有意识地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递交书面请款申请、汇报施工进度、分阶段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同时,最重要的是保留双方的往来文件签发记录,以证明施工方已积极履行催款义务。应注意及时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并保管好资料,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