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主要常见的建材外,还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建筑材料,相关材料的价格也可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巨幅的变动。故此,当某项材料的价格出现了不可预估的变动时,能否将此视为“情势变更”从而要求对方调差价呢?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作为交易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动,如果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显然有失公平。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允许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情势变更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
基于上述理解,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是否应当考虑材料价格巨幅变动的问题,《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还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可知,在材料价格巨幅变动的情况下,如不适当调整差价而继续履行合同,必将出现显失公平的结果,故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作出相关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