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中的例外
发布时间:2022/1/19

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大家的惯性思维都会考虑到,因建设工程属于特殊的不动产,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提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此情况下,大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自然而然地就会认为,凡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都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但是,大家却忽略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其中一类纠纷,是并不受专属管辖的约束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只是一个大类的案由,在其下一级还划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等案由。

由于建设工程设计系根据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建筑师虽需驻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以及施工过程中组织协调各专业对接施工问题,但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工程设计图纸,核心的设计工作可能是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完成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并不一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故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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