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过去,“法拍房”在坊间一直都有“物美价廉”的盛誉,被不少人视为优质房产来重点关注。特别是在一、二线等城市,由于“法拍房”是否属于限购房屋的界定并不明确,故此,“法拍房”被深耕房产市场的业内人士作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的重要渠道之一。
但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的出台,以法拍房谋利的从业人员的春天也即将结束。
上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规定的出台,统一了全国在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中的竞买人条件,有效解决了之前常见的限购人成功竞买后,与拍卖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因登记入户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规定将竞买人提交“具备购房资格条件”文件给法院,作为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的前置条件,再次有效避免了生效法律文书与地方限购政策之间的矛盾。如竞买人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无法成功竞买房产外,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本次发布“法拍房”新规,无疑是司法拍卖中的一次重大改革,将有效规范房产拍卖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