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一则比较热门的新闻,就是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1号一套房产,挂牌价为3800万元,成交价却是4150万元,而该新闻值得让人关注的地方,就是其中的250万元的差价,是被房产中介直接转走的。这一情况让新业主颇为不满,新闻称新业主将起诉中介,要求返还其收取的差价,在这一问题中,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中介是否有权赚取“交易差价”?
在《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将通过房产中介买卖房屋,房产中介向出卖人、买受人提供的中介服务,称之为居间服务。《民法典》为了将居间服务这一法律行为让群众更容易理解,遂将居间服务涉及到的“居间合同”,直接更名为“中介合同”,但实质的法律内容并没有变更。
无论《合同法》还是《民法典》,都规定中介(居间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则中介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责任。中介在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中介报酬。由此可以看出,中介即使促成了交易,也只能收取合同内约定的报酬,而不能隐瞒委托人而私自赚取“交易差价”。
不同的是,如果原业主与中介商签订的是“行纪合同”,并约定如中介如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房屋可以相应分配利润的,在此情况下,中介就可以在房屋交易中根据行纪合同的约定适当分配“交易差价”,此时,新业主也就无权对此提出异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