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应是惠及街坊的利好事件,但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经常由于高低楼层业主对加装电梯的需要程度不一,而导致加装电梯方案迟迟无法落实。
一般在居委会、街道办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下,高层业主对低层业主作出适当的补偿或让步,低层业主基本也是会同意加装电梯,但如果遇到部分态度强硬抵抗的业主,高层业主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属于前款法律规定中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果加装电梯方案经过了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那么该方案就可以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