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栏
房子买不成,中介费能不能退?
发布时间:2021/4/25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由于中介公司往往掌握着大量的优质房源,所以很多购房者宁愿支付部分中介费用让中介人员提供建议,也不愿到开发商的售房部自行选房。在中介人员促成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双方能主张退回中介费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的规定可知,买卖双方在中介人员的协助和促成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则中介人员的中介义务应视为已经完成,至此,委托方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中介人员支付中介费。

其次,《民法典》在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合同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在法定的几钟合同解除的情形中,与是否需要退回中介费均没有存在必然的联系,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相互独立,故此,在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委托方一般不能以签订的合同需要解除为由而要求中介人员退回中介费。

例外情况是,如中介人员在中介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买卖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因此解除合同的,在此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员则无权收取中介费用,其已收取的款项应依法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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