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谭万宁
案情简介:金先生2021年入住某高档小区,家住一层。因金先生从未使用电梯,并认为物业清扫自家门口不够干净,坚持自行清洁。基于上述理由,金先生拒绝支付物业费。金先生认为,自己从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不需支付物业管理费。
金先生的想法看似合理,但不合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预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以案释法:本案中,先要分析金先生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先生在小区内居住生活,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提供的各项服务,与物业管理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法条所说的“物业服务人”的一种,其服务包括对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对小区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维护。除日常保洁、保安、绿化、垃圾清运外,物业还维护各种隐蔽工程,如供暖设备、供水设备等。金先生主张其不需要电梯、门口清洁等服务,并不代表金先生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其他物业服务,故此,根据法律规定,金先生是仍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