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多年刑事案件法律顾问经验,逐步摸索案情,分析梳理案件核心要点,汇总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法律问题答疑。
  在刑事业务工作中,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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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基础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1/11/11

1问:案底影响工作吗?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对于未成年人,可以在其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也就是一般的机构无法查询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但如果犯罪时已经超过18岁,不属于未成年人,其犯罪记录可以被查询到。案底也是无法消除的。
公务员招录工作中的政审会要求无犯罪记录,其他的工作有些会要求无犯罪记录或者无故意犯罪的记录(例如律师须无故意犯罪记录),但仍有很多工作岗位并不一定要求无犯罪记录。

2问:我国刑法对于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3问:案底可以消除吗?
答:目前我国还没有前科消灭制度,对于已经犯罪并服刑完毕的人员,其前科是由公安机关予以保留的。所以案底是无法消除的。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如其积极悔改,可以在其档案中封存犯罪记录。也就是一般的机构无法查询到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4问:家属接到逮捕通知书怎么办?
答:建议家属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如果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律师可以调查取证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质证以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存在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辩护。

5问:打架会被拘留多久?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拘留最长不得超过15天,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拘留一般为7天加上报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达到14天。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天,加上报请批捕的时间可能达到37天。

6问:刑事和解是怎样的一项制度
答: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这个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化解社会矛盾,追求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探索实施的一项新的工作机制。2011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这项制度给予了规范性的解释。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中的初犯以及偶犯、过失犯,而案件处理标准包括做出不起诉决定和向法院建议宽缓处理两种方式。

7问: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首先,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实践中处理情况是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8问:交通肇事罪事故后自首的认定?
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以自首论。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主动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以自首论.

9问: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长?
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包括批准逮捕期限在内)。

10问: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道路边挪动车造成重大事故是否构成犯罪?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内、学校校园内、机关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对于在居民小区内醉酒移动车位的,不应该被认定为犯罪。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为了挪动车位而被查获的案件,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11问: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
答: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场所、赌具等,但未从中渔利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12问:被司法机关带走了,司法机关会通知家属吗?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特殊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125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予通知。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拘留或者逮捕,家属都会收到通知。

13问:侦查阶段如何知道亲属被羁押在哪里?
答:逮捕或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有义务通知家属,送达通知书,羁押地点为必须通知的内容,除无法通知或通知有碍侦查进行的除外。故亲属在侦查阶段可通过通知书知道亲属被羁押在哪里,也可以从办案机关处了解被羁押地点。

14问: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及立案标准?
答: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2)属于本院管辖;(3)被害人自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5问: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答: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适用于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上诉不加刑既不得加重刑期、刑种、附加刑、刑罚执行方法,也不得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加重未提出上诉和未被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16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损失有哪些?
答:(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7问:什么是逮捕?
答:逮捕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批准权只能由检察院行使,逮捕的决定权只能由检察院和法院行使,逮捕的执行权只能公安机关行使。

18问:什么是刑事拘留?
答: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有紧急情况下才能拘留;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的,不能先行拘留。

19问:如何正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
答: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作为入罪情节。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两种情况:(1)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0问: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如果缓刑执行期间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表现良好,就不用服刑了吗?
答:是的,按照法律规定,如在缓刑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缓刑期满后,就属于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不需再收监服刑了。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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