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谢钊华
有位朋友咨询宅基地转让的事,说有个外地人想买下他家的宅基地重新盖房子,双方约定了一系列事项,问是否可以签这份协议。今天,我们就聊一下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相关的话题。
虽然《物权法》及《民法典》均不再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持绝对禁止的态度,但是,宅基地具有特殊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而法院判例一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房随地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判例中明确: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农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享有。
由此可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单独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不能当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在不转让宅基地的前提下,非本村村民是否可以取得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呢?应当指出,虽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取得使用的权利。《民法典》出台之前,只能是由双方签订长期租约处理;《民法典》生效后,非本村村民虽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对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具体可以如下:
一、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实现目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实现目的。(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第七百零五条)
和签订居住权合同相比,签订租赁合同会有二十年租赁期限制,但可以续签,不影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