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陆璐璐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生活中因为热心帮忙、做了好事却给自己惹来麻烦,甚至被告上法庭,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引发社会轰动,以至于人们后来在面对需要施救的场景时不免犹豫,纠结于到底扶不扶、救不救、会不会被讹……“好事不敢为”也成为了社会的一个痛点。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无需再担忧了。《民法典》一锤定音,见义勇为者免责,为见义勇为的英雄送上了“护身符”。
见义勇为免责,主要是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但应注意,只有在情势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才能免责,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出手救助时应尽可能保存证据,如可对现场进行手机拍摄或留下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等等。不过,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侵权行为,还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要有谋,在见义勇为时要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法律鼓励大家伸出援手,但英雄也要保护好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