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婚姻可撤销?
发布时间:2020/10/2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陆璐璐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但《民法典》第1053条和第1054条规定准配偶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明确患有重大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这一改动是很大的亮点。举个例子,如果说以前不同意艾滋病人、严重精神疾病、有严重肝病的人结婚,那么将来只要有病的一方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表示不介意,双方就可以结婚。但是如果有病的一方隐瞒了,另一方发现以后,就可以去撤销这个婚姻登记。从一定程度上,算是保护了有疾病的一方,以前有一些重大疾病的人连结婚的权利都没有,难道有疾病的人不配结婚吗?《民法典》取消了有重大疾病者禁止结婚的规定,而是赋予了另一方撤销的权利。
    但由于要知悉对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这一事实是比较困
难,所以《民法典》又规定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婚诚信,诚信结婚,才是避免争议的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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