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场中,试用期员工是否就得“任劳任怨”?公司能不能凭“表现不合格”随意辞退员工?近日江西萍乡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今天就结合这起真实案例,聊聊试用期维权、违法解除赔偿等职场高频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拒绝打扫卫生,试用期员工被辞退
2024年6月,应届毕业生小华成功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先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7月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入职不到两个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要求小华帮忙给其他同事打扫卫生,小华以“本职工作不含保洁内容”为由拒绝。
没想到,几天后公司便以“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单方面辞退小华。小华认为公司辞退理由不合理,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支持了小华的请求,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小华入职时未取得毕业证,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华入职时已完成全部学业,仅等候领取毕业证,具备长期稳定提供劳动的条件;入职后小华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接受公司管理并领取工资,双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已形成合法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录用条件明确具体且已告知劳动者;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三是解除程序合法。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打扫卫生”是小华的岗位职责或录用条件,也未对小华进行培训或调岗,仅因拒绝额外工作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向小华支付拖欠工资4878.3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79元。
法律解读:这3个职场关键点,一定要记牢
一、试用期不是“任意辞退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不能凭主观印象、不合理要求未满足等理由随意辞退,且需承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
如果公司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两种权利:
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的2倍)。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本案中小华工作不满6个月,故获得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