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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关于继承的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0/11/16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如何来处理遗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看看以下问题如何解决?

一、小红的爸爸打算在明年订立遗嘱,将自己的鱼塘平均分配给女儿和自己的弟弟,那他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订立遗嘱?

小红的爸爸可以通过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的形式订立遗嘱。

【小贴士:《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二、小红今年14周岁,能不能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小红能立遗嘱,但该遗嘱无效。因小红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小贴士:如果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有效的遗嘱。】

三、小红虐待自己的父亲导致丧失继承权,后来悔过获得原谅,在其父亲去世时,小红能继承她父亲的财产吗?

小红能继承她父亲的财产。因小红有悔改表现,而且父亲对小红的虐待行为表示宽恕,故即使小红此前已确认丧失继承权,在获得原谅后,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小贴士:1. 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但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小红的奶奶立了三份遗嘱,2017年做了公证遗嘱、2018年口头遗嘱、2019年自书遗嘱,内容都不一样,那她的奶奶在2020年5月去世后,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如果奶奶在2021年5月去世呢?

如奶奶在2020年5月去世的,应以2017年做的公证遗嘱为准;如奶奶在2021年5月去世的,应以2019年做的自书遗嘱为准。

【小贴士:按现行《继续法》第20规定的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如小红奶奶在2021年去世,则以2019年的自书遗嘱为准。】

五、小红怀孕期间,她的丈夫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小红腹中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有,小红丈夫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小贴士:如没有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3.《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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